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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淡水區中泰國民小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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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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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、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,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,並溯自111年8月1日生效

「教師請假規則」第8條及第9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解釋令,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、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,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,並溯自111年8月1日生效。餘請詳來文及其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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