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條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、教師法第3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3條、第66條等相關規定,業分別就公、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,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,公、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退休、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。詳來文及其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