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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淡水區中泰國民小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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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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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應注意謹慎言行維護廉潔形象

一、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: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,謹慎勤勉,不得有驕恣貪惰,奢侈放蕩及冶遊、賭博、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。」同法第24條規定:「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,均適用之。」(註: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,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業務,適用公務員服務法)
二、近來因民眾陳情及媒體報導,有關人員於服務單位或非上班時間發生不當言行或風紀事件,嚴重減損單位形象等情事,爰請注意其自身行為,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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